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的标识
第三十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该识别牌应当用耐火金属或者其他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耐火材料制成,并且应当固定在航空器内主舱门附近的显著位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的标识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该识别牌应当用耐火金属或者其他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耐火材料制成,并且应当固定在航空器内主舱门附近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