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