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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