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的标识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标志不得与其他机构的标志相混淆。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应当将每一型号航空器外部喷涂方案的工程图(侧视、俯视、仰视图)及彩图或者彩照报民航局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的标识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标志不得与其他机构的标志相混淆。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应当将每一型号航空器外部喷涂方案的工程图(侧视、俯视、仰视图)及彩图或者彩照报民航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