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的标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

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民航局局徽、“中国民航”字样,应当符合民航局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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