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的标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
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民航局局徽、“中国民航”字样,应当符合民航局规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的标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
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民航局局徽、“中国民航”字样,应当符合民航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