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的标识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两侧标志的位置应当对称,字体和尺寸应当相同。机翼或水平安定面上字母和数字的顶端应朝向前缘,其距前后缘的距离应尽可能相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颜色应与背底颜色成鲜明对照,并保持完整清晰。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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