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的标识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和尺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字母、数字、短横线(以下简称字)均由不加装饰的实线构成;
(二)除短横线外,机翼及飞艇、气球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50厘米,机身、垂直尾翼、尾梁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30厘米;
(三)每个字的字宽和短横线的长度为字高的三分之二;
(四)每个字的笔划的宽度为字高的六分之一;
(五)每两个字的间隔不小于字宽的四分之一,不大于字宽的四分之三;
(六)每个单独一组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高应相等。
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或尺寸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经过民航局核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