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该组合不得与下列标志产生混淆:

(一)Q简语电码中所用的以Q字为首的三字组合;

(二)遇险求救信号SOS,或者XXX、PAN或TTT等其他紧急信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