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该组合不得与下列标志产生混淆:
(一)Q简语电码中所用的以Q字为首的三字组合;
(二)遇险求救信号SOS,或者XXX、PAN或TTT等其他紧急信号。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该组合不得与下列标志产生混淆:
(一)Q简语电码中所用的以Q字为首的三字组合;
(二)遇险求救信号SOS,或者XXX、PAN或TTT等其他紧急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