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