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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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