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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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