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临时登记,应当按照民航局和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登记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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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