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二章 国籍登记第十八条申请人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临时登记,应当按照民航局和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登记费。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