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出口的,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局申请向进口国出具该航空器未进行国籍登记或已注销国籍登记的证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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