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遗失或污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向民航局申请补发或者更换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民航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补发或者更换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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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