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一条

民航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登记该民用航空器,并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至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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