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十条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民航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二)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书;

(三)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

(四)民航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