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旅游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旅游行政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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