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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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