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相关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旅游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旅游主管部门不得歧视。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相关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旅游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旅游主管部门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