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听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应当在举行听证5日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行政许可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等全部材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证据。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