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的; (二)申请人被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的;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的;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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