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自愿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准许。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返还旅游主管部门已出具的相关书面凭证。对纸质申请材料,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留存复制件,并将原件退回。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自愿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准许。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返还旅游主管部门已出具的相关书面凭证。对纸质申请材料,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留存复制件,并将原件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