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时,旅游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受理范围; (二)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有效,授权事项及范围是否明确; (三)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附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请事项的各项受理要求。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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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