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时,旅游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受理范围; (二)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有效,授权事项及范围是否明确; (三)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附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请事项的各项受理要求。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受理申请时,旅游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受理范围; (二)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有效,授权事项及范围是否明确; (三)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附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请事项的各项受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