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体承担旅游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审查旅游行政许可申请,并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许可决定建议; (二)组织旅游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送达旅游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 (四)旅游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信息公开工作; (五)旅游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 (六)提供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咨询服务; (七)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需要其他业务机构协助办理的,相关业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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