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事故等级和报告

第九条

质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在质量事故发现2小时内,向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送事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续报。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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