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事故等级和报告
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6个月以上;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15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事故。 不构成一般质量事故的,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处理。 前款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事故处理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工等直接费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