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水利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