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