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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