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或者处理后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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