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事故相关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由项目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