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事故相关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由项目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