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罚 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