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工程处理第二十五条工程处理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对因质量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工期延误等,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