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工程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制订工程处理方案,征求事故调查组意见,并报经事故调查单位同意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督促项目法人按照要求全面完成事故处理任务。项目法人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单位备案。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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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