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是指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满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影响工程主要功能正常使用,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必须进行工程处理的事件。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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