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事故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者干扰事故调查组正常工作。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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