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七条事故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者干扰事故调查组正常工作。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