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单位应当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确定调查组成员,指定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项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对事故等级进行认定; (二)必要时组织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的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提出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建议; (四)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等级超出调查单位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事故调查单位报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