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按照初步判断的事故等级确定事故调查单位。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二)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组织调查; (三)较大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组织调查; (四)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调查。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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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