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事故等级和报告第十二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当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跟踪、督促、指导。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