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事故等级和报告

第十二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当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跟踪、督促、指导。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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