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事故等级和报告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等级、建设地点、主要功能、批复工期,项目法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电话; (二)质量事故情况。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工程部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 (三)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四)估算事故等级。主要包括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事故等级;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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