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九条第三章 起 草第九条业务司局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调查研究,并对起草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必要的论证和说明。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