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九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九条

业务司局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调查研究,并对起草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必要的论证和说明。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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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