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八条第三章 起 草第八条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相关业务司局承担;必要时,法制工作部门也可以起草。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