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八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八条

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相关业务司局承担;必要时,法制工作部门也可以起草。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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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