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四十条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司法部部令第一号《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制定规章的规定》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