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四十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司法部部令第一号《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制定规章的规定》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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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