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工作计划,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业务司局草拟并提出,报部领导批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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