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四条第二章 计划编制第四条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工作计划,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业务司局草拟并提出,报部领导批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