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十章 修改、废止、汇编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的建议,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