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九章 解 释

第三十六条

解释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原起草解释的业务司局提出具体意见,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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