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九章 解 释
第三十三条
解释由有关业务司局起草,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法制工作和相关业务工作的部领导审定。 法制工作部门也可以直接起草解释,但应当征求相关业务司局的意见。 上述解释,可以征求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解 释
解释由有关业务司局起草,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法制工作和相关业务工作的部领导审定。 法制工作部门也可以直接起草解释,但应当征求相关业务司局的意见。 上述解释,可以征求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