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九章 解 释

第三十二条

业务司局在征求法制工作部门的意见后,可以就个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但只限于对提出请求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应业务处室予以答复,不得以本司局名义发布面向全国适用的解释。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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