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三十条第八章 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第三十条法制工作部门与有关业务司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对有关部门征求司法部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或草稿研究,提出意见。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