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实行法制工作部门与业务司局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协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