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八章 参与国家立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与有关业务司局承办法律法规草案或草稿复函工作,应当从依法治国全局和司法行政工作的角度,及时高效、有理有据地提出意见。 对于重要的法律、法规草案或草稿的意见,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向部领导汇报。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