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八章 参与国家立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与有关业务司局承办法律法规草案或草稿复函工作,应当从依法治国全局和司法行政工作的角度,及时高效、有理有据地提出意见。 对于重要的法律、法规草案或草稿的意见,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向部领导汇报。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参与国家立法工作
法制工作部门与有关业务司局承办法律法规草案或草稿复函工作,应当从依法治国全局和司法行政工作的角度,及时高效、有理有据地提出意见。 对于重要的法律、法规草案或草稿的意见,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向部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