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七章 发 布

第二十二条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部领导审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长签署或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和主管相关业务工作的部领导联名签署,发文形式以及编号由办公厅负责。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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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