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必须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根据,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必须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根据,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